网络安全专题教育入口(网络安全专题教育入口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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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五家渠安全教育平台登录,五家渠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网址登陆入口
- 2、衢州安全教育平台登录账号入口:https://quzhou.xueanquan.com/
- 3、商丘安全教育平台登陆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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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渠安全教育平台登录,五家渠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网址登陆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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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家渠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网址登陆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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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家渠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常见相关问题解答
1每次登陆都提示帐号密码错误,该如何找回?
答:有两种方式:(1)家长手机微信上关注微信公众号”教育百师通”,在公众号里-安全教育-找帐号密码栏目,自行找回正确的帐号和密码。(2)联系班主任,班主任使用自己帐号登陆平台进入帐号管理-查看学生帐号,找到学生,核对学生帐号,并帮忙重置密码为123456。
2帐号密码如何修改?
答:使用初始帐号密码进入平台,点击平台首页我的资料,进入后可自行修改帐号密码。
3个人资料里的姓名写错了,也无法自行修改,该怎么处理?
答:联系本班的班主任或校管理员帮忙修改。
4首页登陆框下方提示可以使用qq登陆,点击进去却提示需要绑定平台帐号这是为什么?
答:平台帐号需要绑定qq号码之后,下次登陆时,在qq登陆的前提下,可以直接使用qq代替帐号登陆。
5学生已经转校,资料中的学校、年级、班级信息如何更新?
答:转走的学生学校会进行删除。只需要联系现在的班主任为学生添加帐号即可,帐号登陆后资料里的信息会自动更新。
6在微信公众号里找回帐号密码时,学校一栏为何找不到所在的学校?
答:所在区县可能选错了,请在区县中选择“市直属”或其他区县查找是否有所在学校。
7微信里找回的帐号和密码在电脑上可以登录,为何在手机上登陆时总提示帐号和密码不符合?
答:在手机登陆的情况下,手机输入法最好切换在在英文状态下输入字母和数字,且帐号中间不能有空格或其他符号。
8微信上已关注了微信公众号,该如何找回学生的帐号和密码?
答:进入公众号后,点击安全教育—找帐号密码,根据提示填写并提交信息,系统会自动查询帐号密码并显示出来。
9微信上查找帐号密码提示“帐号未开通,请联系班主任” 该怎么办?
答:这个提示的话,说明系统根据学生提交的信息确实找不到匹配的帐号信息。
有三种可能:1.学生帐号确实未开通 2.帐号开通过又被误操作删除过3.微信查找帐号和密码的.时候,部分信息填写错误。
以上情况都可以联系班主任帮忙核实并添加帐号。
10微信上完成作业时,哪里切换帐号?
答:需要切换帐号时,需找到页面上的“退出”按钮,退出当前帐号,输入另外帐号登陆即可。
例如:可以返回到微信主界面,进入技能中心-点击个人资料右方的箭头,点击退出登陆即可。
11学生的帐号学校已下发,家长的帐号在哪里查找?
答:家长没有帐号,家长可以使用学生的帐号登陆平台带领学生进行学习。
12进入平台需要帐号,帐号可以自己注册吗?没看到可以注册的地方?
答:帐号一般由学校开通好后下发,无需自己注册,没有帐号密码的话可以联系班主任进行咨询。
13学生学期中调班了,怎样修改资料中的班级信息?
答:学生信息无法自己修改,可以联系学校调整学生的年级班级
三、中小学安全教育知识常识积累
网络安全类
1)慎交网友。网聊时,尽量不要透露自己的年龄、家庭住址以及个人资料或照片。
2)当网友提出见面时,一定要警觉,不要单独见面,不要与网友单独吃饭。
3)当网友提出单独到出租屋或宾馆、旅店玩时,绝不能答应。
八、意外伤害、自救自护类
1、生活中哪些事情会造成喉咙被卡住?
1)口里含着食物,互相打闹、跑跳。
2)写作业时。常将笔帽、别针等含在口中。
3)吃零食时,抛出食物,张口去接。
4)吃饭时,一边吃,一边笑。
5)吃鱼的时候。
在我们跟小狗玩耍的时候被它咬伤怎么办呢?
1)立刻仔细彻底清洗伤口,用流水冲20分钟以上。
2)将伤口上端(近心端)用布带结扎,防止血液倒流。不要覆盖伤口。
3)快速及时送去医院,注射狂犬疫苗、破伤风疫苗。
3、如果遇到同学中暑与昏厥怎么办啊?
1)立即扶他到医务室,找校医。
2)把他扶到阴凉处,松开衣扣,用毛巾冷敷颈部,及时补充水分。
3)用手指掐嘴唇上方的人中穴。
游泳时,都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1)下水之前应做些准备运动,使身体适应水温。
2)游泳时使用合格的救生设备(救生衣、救生圈)。使用之前检查救生设备是否脱离或者破裂漏气。
3)过于冒险,在竹筏或爬到岩石上跳水,入水下洞穴探险,冰上嬉戏。
4)不要到深水、风浪、急流,有岩石、陌生的地方及没有安全标志的区域游泳。
怎样预防食物中毒
日常饮食不慎,极易引发食物中毒。如腐烂变馊的食物中含有毒素,人吃后易引起恶心、腹痛、呕吐等中毒症状,严重的会危及生命。有些食物也极易引起食物中毒,如未煮透的扁豆、发芽的土豆、沾上鱼胆汁的鱼肉、青的西红柿等,我们在日常饮食中一定多加注意。如果食用后,请立即送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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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学校保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对本校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核心价值观,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履行学生权益保护法定职责,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机制。
第四条 学校学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注重保护和教育相结合,适应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关心爱护每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听取学生意见。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学校学生保护的支持措施、服务体系,加强对学校学生保护工作的支持、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一般保护
第六条 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情况等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第七条 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参与危险性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情形严重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第九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表彰、奖励学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
第十条 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
学校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保障学生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并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对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合理便利,实施融合教育,给予特别支持;对学习困难、行为异常的学生,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帮助,必要时,可以通过安排教师或者专业人员课后辅导等方式给予帮助或者支持。
学校应当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避免学生因家庭因素失学、辍学。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原决定机关决定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辍学或者休学、长期请假学生的报告备案制度,对辍学学生应当及时进行劝返,劝返无效的,应当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对学生携带进入校园的违法违规物品,按规定予以暂扣的,应当统一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第十五条 学校以发布、汇编、出版等方式使用学生作品,对外宣传或者公开使用学生个体肖像的,应当取得学生及其家长许可,并依法保护学生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参与权和表达权,指导、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章程、校规校纪、班级公约的制定,处理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务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学生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学生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遵循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学生应当设置期限,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应当跟踪观察、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确有改正的,到期应当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章 专项保护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
学校应当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教育、引导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组织教职工学习预防、处理学生欺凌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对学生开展相应的专题教育,并且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关学生家长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应当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
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学校应当教育、支持学生主动、及时报告所发现的欺凌情形,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并通知相关学生的家长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认定构成欺凌的,应当对实施或者参与欺凌行为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并对其家长提出加强管教的要求,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训导、教育。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不同学校学生之间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应当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联合调查机制,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 行为;
(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 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 物品;
(五)持有包含*** 、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规范教职工、学生行为的校规校纪。校规校纪应当内容合法、合理,制定程序完备,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开,并按照要求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按照要求开齐开足课程、选用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学校开发的校本课程或者引进的课程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图书馆、班级图书角,配备适合学生认知特点、内容积极向上的课外读物,营造良好阅读环境,培养学生阅读习惯,提升阅读质量。
学校应当加强读物和校园文化环境管理,禁止含有*** 、色情、暴力、邪教、迷信、*** 、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图片、视听作品等,以及商业广告、有悖于******核心价值观的文化现象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安全、卫生、食品等管理制度,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制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极端天气和意外伤害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组织必要的演练。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当对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提醒学生及家长,避免学生使用兴奋剂或者镇静催眠药、镇痛剂等成瘾*** 物;发现学生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向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并应当及时通知家长,但学生因治疗需要并经执业医师诊断同意使用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发现学生出现营养不良、近视、肥胖、龋齿等倾向或者有导致体质下降的不良行为习惯,应当进行必要的管理、干预,并通知家长,督促、指导家长实施矫治。
学校应当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在课间、课后使用学校的体育运动场地、设施开展体育锻炼;在周末和节假日期间,按规定向学生和周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建设心理辅导室,或者通过购买专业社工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指导和服务。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测评,指导、帮助教职工以积极、乐观的心态对待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禁止带入课堂。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内容,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预防和干预学生过度使用网络。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上网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避免学生接触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发现网络产品、服务、信息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内容的,或者学生利用网络实施违法活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吸烟、饮酒。学校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饮酒的标识,并不得以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的品牌冠名学校、教学楼、设施设备及各类教学、竞赛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员: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因*** 、嫖娼、*** 、*** 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四)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的。
学校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交承诺书;对在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应当及时解聘。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发现拟聘人员或者在职教职工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相应岗位要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安排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将相关结论作为是否聘用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解聘的依据:
(一)有精神病史的;
(二)有严重酗酒、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的;
(三)有其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身心疾病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预防和制止教职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师德规范禁止的行为。学校及教职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利用管理学生的职务便利或者招生考试、评奖评优、推荐评价等机会,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
(二)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
(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四)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及其家长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网络投票、刷票等活动;
(五)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学生信息牟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管理学生的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配备、使用校车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学生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定期巡查校园及周边环境,发现存在法律禁止在学校周边设立的营业场所、销售网点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主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学校及其教职工不得安排或者诱导、组织学生进入营业性*** 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发现学生进入上述场所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教育,并向上述场所的主管部门反映。
第五章 保护机制
第四十一条 校长是学生学校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指定一名校领导直接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并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员开展学生保护工作。学校应当为从事学生保护工作的人员接受相关法律、理论和技能的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对教职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培训。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整合欺凌防治、纪律处分等组织、工作机制,组建学生保护委员会,统筹负责学生权益保护及相关制度建设。
第四十二条 学校要树立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利用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环境保护教育、健康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专题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尊重生命;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青春期教育、性教育,使学生了解生理健康知识,提高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结合相关课程要求,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以权利与义务教育为重点的法治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并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四十四条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组成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司法和心理等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专业辅导工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矫治和帮扶;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送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五条 学校在作出与学生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听取意见并酌情采纳。
学校应当发挥学生会、少代会、共青团等学生组织的作用,指导、支持学生参与权益保护,对于情节轻微的学生纠纷或者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情形,可以安排学生代表参与调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有效联系机制,利用家访、家长课堂、家长会等多种方式与学生家长建立日常沟通。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重大生理、心理疾病报告制度,向家长及时告知学生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学校发现学生身体状况或者情绪反应明显异常、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七条 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应当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侵害学生权利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发现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或者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班主任或学校负责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因遭受遗弃、虐待向学校请求保护的,学校不得拒绝、推诿,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为身体或者心理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心理健康辅导、帮扶教育。对因欺凌造成身体或者心理伤害,无法在原班级就读的学生,学生家长提出调整班级请求,学校经评估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六章 支持与监督
第五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群团组织的协同机制,加强对学校学生保护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教职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和查询机制,指导、监督学校健全准入和定期查询制度。
第五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专业服务,为预防和处理学生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提供支持。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与有关部门、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合作进行学生保护专业服务与支持过程中,应当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保护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
第五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学生保护的监督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兼职监察员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处理或者指导处理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以及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事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健全依法处理涉校纠纷的工作机制。
负责学生保护职责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门业务培训,具备学生保护的必要知识与能力。
第五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建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或其他途径,受理对学校或者教职工违反本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侵害学生权利的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发现有关人员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推动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组织,协助受理涉及学生权益的投诉举报、开展侵害学生权益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指导、支持学校、教职工、家长开展学生保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生保护工作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管辖区域内学校履行保护学生法定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学校管理水平评价、校长考评考核的依据。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学生保护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学校督导评估的内容。
第七章 责任与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违反本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分别对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同时,可以给予学校1至3年不得参与相应评奖评优,不得获评各类示范、标兵单位等荣誉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未履行对教职工的管理、监督责任,致使发生教职工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包庇、隐瞒不报,威胁、阻拦报案,妨碍调查、对学生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承担领导责任的校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校长职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未按本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由主管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由学校或者主管教育部门依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中小学教师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理。
教职工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教职工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牟取不当利益的,应当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或者所获利益,给学生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视情节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健全校内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和管理制度,对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校内纪律处分直至予以解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对学校的指导、监督职责,管辖区域内学校出现严重侵害学生权益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依据本规定有针对性地加强在园、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建立保护制度。
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其教职工违反保护职责,侵害在园、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适用本规定从重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衢州安全教育平台登录账号登录入口: (2)、衢州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 (3)、衢州市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 (4)、衢州安全教育平台登陆入口 (5)、衢州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 (6)、衢州市安全教育平台官网登录首页【入口】 ;
商丘安全教育平台登陆入口
一、商丘安全教育平台学生登录入口 商丘安全教育平台学生登录入口地址为: ,学生和家长可以输入学籍帐号登录。
二、商丘安全教育平台简介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推动全国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委托,中国教育学会组织专家,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参考国外经验,紧密结合我国中小学、幼儿园实际,研制完成切实可行的我国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及评价标准。2013年,受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委托,中国教育学会在全国建立安全教育实验区,开展基于信息化平台的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模式研究,探索和创新安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为各地开展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提供依据。
1、建立有效的安全教育管理机制。
实现安全教育过程和效果的实时管理和量化考核,强化和落实学校和教师的安全教育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实验区的安全教育管理水平和能力,努力将实验区打造成“全国安全教育示范区”。
2、建立有效的安全教育体系。
在确保安全教育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的基础上,借助信息化平台资源建立有地方特色的安全教育校本课程体系。
3、协助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
通过信息化平台,教师可以方便地运用视频资源组织课堂教学、带领学生开展技能训练、进行家校安全教育互动、及时了解和评价安全教育效果等。
4、协助中小学生(幼儿)自主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通过信息化平台,学生可以随时随地开展安全知识学习、安全技能 训练、参与安全专项活动、进行学习效果测试等活动,切实提高中小学 生(幼儿)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
5、协助中小学提升应急疏散演练效果。
各地和学校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操作规范》要求,做到中小学校每月一次、幼儿园每季度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并确保演练安全和效果。中国教育学会协助各地重点解决学校师生开展演练过程中的实操性问题,提高应急疏散演练的效果。
6、加强家校互动,提高家长的安全监管意识和能力。
三、商丘中小学安全教育新闻
家校携手,愿孩子平安健康快乐成长!
尊敬的家长:
您好!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寄托!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教育为先”的方针,确保孩子安全、健康、快乐成长,提高孩子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我校一方面继续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为您的孩子创建一个平安、健康、文明、和谐的学习成长环境,另一方面,我校根据市教育局的要求,通过商丘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shangqiu.safetree.com.cn)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公共安全教育,逐步提高孩子的安全素养,课程包含: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社会安全、食品卫生、网络安全、心理健康等,及防溺水、地震逃生、防性侵等专题教育或专项活动。为了孩子的安全,我们希望各位家长积极配合学校做好以下工作:
1、商丘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的网址:shangqiu.safetree.com.cn,学校已经为每一个孩子开通平台账号,(账号名为孩子名字的拼音+数字,具体请联系班主任,初始密码为123456)请家长妥善保管,如需要可修改密码,防止账号和密码泄漏。
2、学校每学期安排6-9节安全课,同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题教育或专项活动,需要学生和家长共同观看安全视频短片和完成课后作业,以及参加专题教育和专项活动,希望家长根据要求提醒和协助学生共同按时完成。
3、学生或家长可以通过电脑或智能手机登录商丘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和测试,参加各项专题安全教育和专项活动。
4、为了教育局(学校)更好的督管,落实学校主体责任。让家长肩负起离开学校后的看护责任。
学校安全教育平台有对应的手机移动端——APP(安全教育平台)。学生通过app也可以完成老师布置安全训练及专题专项活动。
5、建议有智能手机的家长用微信扫描右侧的二维码或添加关注 “学生安全教育平台”微信公众号,可以观看安全视频短片和完成课后作业,以及参加专题教育和专项活动,如果忘记账号或密码,也可以通过“查询账号”功能找回。
家长是孩子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孩子的安全教育中,最重要的是父母要以身作则,做好示范,同时家长应加强对孩子在上学、放学路上,双休日、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和监管,防止孩子在此期间单独外出游玩,或在没有家长陪同下单独私自结伴去旅游、游泳、登山等,外出要经家长许可并保持联络。
家长朋友,为了孩子安全、健康、快乐成长,让孩子远离意外伤害,希望您能时刻把孩子的安全装在心中和学校一起努力,共同为孩子撑起一个坚实的安全保护伞。
祝您合家幸福,身体健康!
广东安全教育平台登陆入口
一、广东安全教育平台学生登录入口 广东安全教育平台学生登录入口地址为: ,学生和家长可以输入学籍帐号登录。
二、广东安全教育平台简介
1、建立有效的安全教育管理机制。
实现安全教育过程和效果的实时管理和量化考核,强化和落实学校和教师的安全教育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实验区的安全教育管理水平和能力,努力将实验区打造成“全国安全教育示范区”。
2、建立有效的安全教育体系。
在确保安全教育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的基础上,借助信息化平台资源建立有地方特色的安全教育校本课程体系。
3、协助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
通过信息化平台,教师可以方便地运用视频资源组织课堂教学、带领学生开展技能训练、进行家校安全教育互动、及时了解和评价安全教育效果等。
4、协助中小学生(幼儿)自主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通过信息化平台,学生可以随时随地开展安全知识学习、安全技能 训练、参与安全专项活动、进行学习效果测试等活动,切实提高中小学 生(幼儿)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
5、协助中小学提升应急疏散演练效果。
各地和学校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操作规范》要求,做到中小学校每月一次、幼儿园每季度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并确保演练安全和效果。中国教育学会协助各地重点解决学校师生开展演练过程中的实操性问题,提高应急疏散演练的效果。
6、加强家校互动,提高家长的安全监管意识和能力。
三、广东中小学安全教育新闻
3月25日是全国第24个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为了做好预防中小学生和幼儿沉迷网络教育引导工作,维护中小学生和幼儿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广东省教育厅在天河区华阳小学举办广东省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主题活动暨网络安全双进(进校园、进家庭)专题教育活动。
本次活动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出席嘉宾有:广东省教育厅副巡视员王自成、广东省委网信办网络社会处处长张云、广东教育厅安保处副调研员王晓亮、广州市少先队总辅导员张海波、省委网信办网络安全协调处主任科员董博、广州市教师远程培训中心教师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赵宇丹、广东教育厅安保处副主任科员刘凤武、广州市天河区华阳小学副校长江赵梅、家长代表等。
活动由广东省教育厅王自成副巡视员致辞,指出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使学生正确认识和使用手机等网络媒介,高效提升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和素养,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双进”活动为契机,从日常生活学习做起,养成良好健康规范的上网习惯。让网络安全和媒介素养教育课程进学校、进家庭。网络时代,要让网络安全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一样成为当代学生必备的安全技能,让媒介素养和艺术素养、文学素养一样成为当代学生必学的基本素养。
随后,广州市少先队总辅导员张海波进行《开展网络安全教育,争做互联网好网民》的专题演讲,回顾近年来儿童网络事件,分析儿童接触网络的特点,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和对策。
在两位小主持人的带领下,华阳小学五10中队的队员们开展了“安全上网,争做******好网民”的主题班队会,通过队员们自主进行的儿童网络安全小调研,以讨论会的形式,围绕短视频的利与弊进行了讨论,并从多维度提出小学生正确对待短视频的建议。
少先队辅导员曾漫屏老师也向少先队员发出了倡议:理性地对待网络,多到大自然中去,肩负起关心社会的责任。
家长代表也深入思考,表示在引导和约束孩子网络游戏时,家长更应多关心陪伴孩子,以身作则,做好孩子的榜样!
来自广州市少先队理事会代表吴灵梓同学向少年儿童发出了从小争做中国好网民的倡议。
本次启动仪式充分发挥了省教育厅、省委网信办及其他与会部门的积极作用,从教育形式、意识提升、过往案件分析等多个维度对如何保障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远离网络危害出谋划策。各领导、来宾及与会人员在本次活动中为后续网络安全双进的专题教育活动提出了多个可深入的讨论方向,为整体活动取得良好开端。
据了解,广州市教师远程培训中心对活动进行了全省现场直播,当天全省有14万多个班级同时在线收看了安全日主题教育活动,下一步,网络安全教育“双进”(进校园、进家庭)活动还将陆续在省内各地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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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篇
86、学会调节自己的情绪,保持轻松、愉快和乐观的心情。
87、培养自己战胜挫折、困难的勇气和毅力。增强承受挫折的能力,学会在逆境中磨练自己的意志。
88、培养自己的自信心,防止各种不良心理状态的侵害。
89、建立一种和谐、融洽、纯洁而又充满真情的同学关系。
90、不嫉妒别人,正确、客观的对待自己,对待他人。
网络安全篇
91、要充分认清网络负面影响的危害,自觉培养网络道德观。
92、正确对待网络,使之成为学习上的良师益友。
93、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不去网吧,特别是地下网吧。
94、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
95、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
96、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
97、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98、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99、上网时间不能太长,在网上,不要给出确定身份的信息,包括家庭地址、学校名称、家庭电话号码、密码、父母身份、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
100、人人争做网络道德的模范,网络文明的使者,网络安全的卫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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